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陈旭明,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获刑11年,是因龙岗“舞王”大火受刑事处罚的最高公职人员。 他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深圳中院已对陈旭明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陈旭明是因深圳龙岗舞王大火案受刑事处罚的最高公职人员,也是最先被判处的公职人员。其一审被判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成立,分别被判6年刑期,两罪并罚,执行11年刑期。一审判决后,陈旭明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盐田区法院在一审宣判书中指出,陈旭明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组织部署和检查督促,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舞王俱乐部长期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治安问题严重、消防设施不合格等各类隐患和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治。同时,被告人陈旭明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期间,3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某的宴请,并收受其好处费共计6万元。